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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滑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道口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仇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V****的小型轿车,沿老东上线自南向北行驶至黎阳路吴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仇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8mg/100ml。

被告人仇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仇某某拘役个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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