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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无业,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10月,被告人仇某某将上高县敖阳街道人民路7号附201室以每年5000元的价格租下后,容留卖淫女陈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在此多次进行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卢某某、钟某某、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毅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仇某某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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