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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仇东来(绰号二毛),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61225043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寨湾村10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东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4日至7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0日至6月5日)。被告人仇东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孙立朋(另案处理)经营广水市长岭镇红寨砂场,与徐大波、毛庆斌、袁伟等人的鑫源砂石有限公司因河砂生意多次发生冲突。同年7月30日上午,孙立朋、周平德带刘军、周俊武(已判刑)等人依约去广水市乾星商务酒店与徐大波商谈河砂管理费的纠纷,周俊武打电话叫余功超(已判刑)带人带刀去“撑场子”,余功超叫来了被告人仇东来和孙阳、吕明、余成涛(均另案处理)等人,孙立朋、徐大波双方商谈未果,孙立朋等人准备返回随州并在广水市马坪镇吃午饭。同日11时许,京山县司机王力途经李畈村准备去红寨砂场下游蔡畈砂场拖砂,与该村村民李继元因路被轧坏一事发生纠纷,继而被李继元拿走汽车钥匙。同日12时许,孙立朋、周俊武等人路过得知此事,周俊武踹开李继元家大门,与李妻陈志芳发生口角,周俊武对赶来劝说的李迎春进行殴打,后与李畈村村民发生殴斗,余功超得知孙立朋等人发生殴斗后,带领被告人仇东来和孙阳、吕明、余成涛等人,携带长刀、砍刀等工具,从广水市马坪镇赶到长岭镇李畈村,与该村村民发生殴斗,致村民多人受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畈村村民李东善、李伯善、李文善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偏重);李平安、邓秀菊、黄蕊玲、李继堂、李迎春、李继春、白友容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孙立朋亲属赔偿被害人李东善等人住院费3.94755万元、经济损失8.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协议书、领条、赔偿费计算表、提取笔录等;2.证人余正学、李继元、刘传翠、李继东、李宜申、刘桂芳、陈志芳、李尧善、明金玲、周菊芳、徐世清、閤光莲、张道正、李学善、罗光秀、李纯善、张爱英、谭朝辞、王力、吴荣洲、罗大定、袁伟、徐大波、毛庆斌、刘仕源、余巧一的证言;3.被害人李东善、李迎春、李继堂、白友容、李伯善、李文善、邓秀菊、李平安、黄蕊玲、李继春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6.被告人仇东来和同案人孙阳、孙立朋、刘军、余凡、余三伍、余功超、周俊武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东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东来受人邀约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东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富国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仇东来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仇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随州市曾都区**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4日至7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0日至6月5日)。被告人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孙某甲(另案处理)经营广水市**砂场,与徐某甲、毛某某、袁某某等人的**砂石有限公司因河砂生意多次发生冲突。同年7月30日上午,孙某甲、周某甲带刘某某、周某乙(已判刑)等人依约去广水市**商务酒店与徐某甲商谈河砂管理费的纠纷,周某乙打电话叫余某甲(已判刑)带人带刀去“撑场子”,余某甲叫来了被告人仇某某和孙某乙、吕某某、余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孙某甲、徐某甲双方商谈未果,孙某甲等人准备返回随州并在广水市马坪镇吃午饭。同日11时许,京山县司机王某某途经李畈村准备去**砂场下游蔡畈砂场拖砂,与该村村民李某甲因路被轧坏一事发生纠纷,继而被李某甲拿走汽车钥匙。同日12时许,孙某甲、周某乙等人路过得知此事,周某乙踹开李某甲家大门,与李妻陈某乙发生口角,周某乙对赶来劝说的李某乙进行殴打,后与李畈村村民发生殴斗,余某甲得知孙某乙等人发生殴斗后,带领被告人仇某某和孙某乙、吕某某、余某乙等人,携带长刀、砍刀等工具,从广水市马坪镇赶到长岭镇李畈村,与该村村民发生殴斗,致村民多人受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畈村村民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偏重);李某己、邓某某、黄某某、李某庚、李某乙、李某辛、白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孙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丙等人住院费3.94755万元、经济损失8.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协议书、领条、赔偿费计算表、提取笔录等;2.证人余某丙、李某甲、刘某甲、李某壬、李某癸、刘某乙、陈某某、李某A、某某丙、周某丙、徐某乙、閤光莲、张某甲、李某B、罗某甲、李某C、张某乙、谭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罗某乙、袁某某、徐某甲、毛某某、刘某丙、余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庚、白某某、李某丁、李某戊、邓某某、李某己、黄某某、李某辛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6.被告人仇某某和同案人孙某乙、孙某甲、刘某甲、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受人邀约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富国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仇某某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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