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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仇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街道**选区*组**号,住寿县**镇***小区*区*栋***室。2010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仇某某因琐事与史某某争执,仇某某用拳头将史某某鼻子打伤。经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赔偿被害人50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史某某陈述;3.被告人仇某某供述与辩解;4. 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寿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仇某某有犯罪前科,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民事部分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瑶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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