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660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仇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11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旅馆**房间内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仇某某持拳头将被害人高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领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仇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至十二个月;若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义山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预审卷宗二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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