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521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壶关县**乡**村**号。2019年12月18日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我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仇某某以能为魏某某的儿子办理到长治市实验小学上小学一事为由,分别于2018年7月29日、2018年8月4日、2018年8月23日分三次诈骗魏某某共计3.5万元,仇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仇某某家属赔偿魏某某3.5万元,并取得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微信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虚构事实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国华
检察官助理 魏栋鸟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共计一百四十二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证据散页:收条一支、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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