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仪征市**镇**北路**号。被告人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冯某某、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曹月星及被害人冯某某、苏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春节前某日夜间,被告人仇某某采用扳卫生间防护栏的手段,进入本市**镇原**中学**小区**楼**号楼**单元**室被害人苏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2020年2月某日夜间,被告人仇某某采用扳卫生间窗户防护栏的手段,进入本市**镇原**中学**小区**楼**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冯某某家中,窃得TOUCHBeauty睫毛卷翘器1个、黄金挂坠1个、金戒指1枚、黄金耳钉1对、雨花石手镯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149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收据、残疾人证、仪征市残疾人协会视力残疾标准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苏某某陈述;
3.被告人仇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系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仇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立松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仇某某现在仪征市**镇**北路**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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