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仇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56号

               

被告人仇某甲(曾用名仇某乙),,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纱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乡**村委会** 组)。被告人仇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1月21日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仇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仇某甲于2020年3月,帮助同事费某某下载、注册网银和“支付宝”手机应用程序,在帮助绑定被害人费某某的银行卡时用自己手机登陆了被害人费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并帮助设置了支付密码。2020年3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仇某甲因在名为“**国际棋牌”手机APP上赌博输钱,进行充值操作时发现手机上被害人费某某的支付宝在登陆状态,遂使用被害人费某某支付宝中绑定的江苏省农村商业银行卡对自己的游戏账户进行充值转账共计人民币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仇某甲于2020年4月30日15时许主动到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同时退赔被害人费某某人民币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