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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仇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南京**店经理,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住南京市玄武区**路**号**苑**幢**室。被告人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仇某某在本市玄武区**路**号**苑**幢**室家中,私自使用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用杨某某的微信转账人民币3500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

同年7月2日,被告人仇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仇某某已将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家明

                                  检察官助理 李依玲

                             20201120

                         

附件: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580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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