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仇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05月份期间,被告人仇某某以其能为被害人辛某办理480万元的银行贷款,骗取被害人辛某的信任,以刷银行流水为由,让被害人辛某多次往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21***********)存入共计988000余元人民币,后被告人仇某某分多次转出971000余元,用于个人开销。后被告人仇某某退还被害人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任某某、盖某某证言;3.被害人辛某的陈述;4.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72页,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