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街道**路**号**幢**。2012年11月因故意伤害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0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仇某某通过网络结识陈某某,以恋爱为名取得对方信任后,以需要缴纳房屋过户费用、服装费用等为借口,多次骗得陈某某人民币3419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还债和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4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 一 鸣
检察官助理:王 鑫 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831500****;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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