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43岁,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同现住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街**号**号楼**单元**号。2010年12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告人仇某某通过QQ联系**市一男子,以1500元价格购买**牌气枪一支,该枪支在被告人仇某某家中被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的枪支。
2、2018年7月,被告人仇某某通过QQ联系网友劳某某,使用秃鹰气枪部分部件、铅弹、模具交换劳某某的**牌气枪一支,该枪支在被告人仇某某家中被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劳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865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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