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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仇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2********,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被告人仇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仇某某在砀山县**镇**院内非法种植了罂粟。2019年3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经现场铲除,清点共计872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鉴定,被告人仇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被告人仇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到砀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证检验报告;

4.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铲除记录、现场勘查笔录;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仇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铎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砀山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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