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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甲、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仇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汨罗市**镇**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汨罗市**乡**村**组**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甲、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仇某甲、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下旬至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仇某甲、郑某某伙同霍某某(已判决)、仇某乙(在逃)在汨罗市**社区**组郑某某家中及仇某乙家中开设麻将馆,由麻将馆提供赌博用具,纠集参赌人员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杨某甲、仇某丙、彭某某、汤某某、廖某某、何某乙、任某某、陈某丙、杨某乙、易某某、周某某、仇某丁、童某某、戴某某、李某甲、柳某某、杨某丙、唐某某、何某丙等人进行名为“汨罗红中”麻将的赌博活动,并从中以抽取“盘子钱”、“水钱”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5万余元。

2019年10月29日,汨罗市公安局将被告人仇某甲、郑某某抓获到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二被告人分别向汨罗市公安局退缴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3.微信聊天记录截屏;4.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胡某某、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杨某甲、仇某丙、彭某某、汤某某、廖某某、何某乙、任某某、陈某丙、杨某乙、易某某、周某某、仇某丁、童某某、戴某某、李某甲、柳某某、杨某丙、唐某某、何某丙的证言;同案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仇某甲、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甲、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甲、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萍

检察官助理:任珊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仇某甲现在家,联系方式1331303****;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387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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