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仇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5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象州县**镇**路**号,现住广西柳州市**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仇某甲向马某某借款30万元人民币,月息7500元,后于2017年6月21日已还本金5万元。2018年9月11日,马某某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仇某甲偿还本金25万及支付2017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11月25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决仇某甲应偿还马某某借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2月15日,马某某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仇某甲支付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以30万为本金的借款利息。2019年3月12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决仇某甲应偿还马某某借款利息16.8万元。
被告人仇某甲为了逃避与马某某的合法债务,不让自己的财产损失, 于2018年5月11日就与其女儿仇某乙和谭某某合谋,捏造其欠谭某某60万元借款的事实,将其位于柳州市荣军路东三巷34号屏山景中苑**栋**单元**号的房子抵押给谭某某,让谭某某取得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仇某甲均不履行以上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义务,2019年4月26日马某某向象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象州县人民法院对仇某甲名下两套房产进行查封拍卖时,谭某某遂提出对仇某甲柳州市景中苑的房产享有优先权,致使该房产的拍卖款余额526005元均优先偿还给谭某某。谭某某获得该房屋拍卖款后,通过仇某乙的表妹李某甲将321500元回款给仇某乙,将98500元转账给仇某乙的姨李某乙用于购买仇某甲位于象州县象州镇**号**栋**单元被法院拍卖的房产。后马某某在法院强制执行中仅分配得仇某甲的执行标的款共64770.45元。
另被告人仇某甲每个月均有养老金收入,但自2018年9月起,仇某甲在每个月获得养老金后,均将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取或者转走,将该财产进行藏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仇某乙、谭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甲与他人恶意串通,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农静静
检察官助理:姜丹丹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仇某甲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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