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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甲故意伤害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仇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仇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男,26岁(轻伤二级)。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2时许,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撕扯,期间,被告人仇某甲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刘某某,致被害人刘某某左手拇指近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头皮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手拇指近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仇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潇雨

检察官助理:牛明月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仇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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