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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海风贩卖、运输毒品案)_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仇海风,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丹阳市**镇**村**号。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30日分别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仇海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0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海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中午,被告人仇海风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驾驶牌号为苏LG****的轿车从江苏省丹阳市前往广西省柳州市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后仇海风将购得的毒品藏匿于汽车后备厢伙同陈某甲驾车返回江苏省丹阳市。同年1月14日11时许,二人驾车行驶至江苏省镇江市扬溧高速上会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车辆后备厢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232.63克,经鉴定,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2.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行踪轨迹、旅馆住宿查询记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封存照片、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殷某某、陈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仇海风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毒品称量、样本提取、尿样检测、辨认等笔录;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抓捕、毒品称量、取样、封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海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臧丹平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仇海风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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