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402号
被告人仉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巢湖**公司巢湖分公司员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住巢湖市**路**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仉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仉杰用名为“A相由心生”、“心.静.净.境”的两个微信账号建立“嘉和娱乐”等微信群,拉拢他人使用“安徽麻将”APP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使用红包在微信群内进行结算,仉杰从中以“房费”为名每次抽头5元或10元。后因微信群被官方查封,被告人仉杰直接利用自己的两个微信账号为参赌人员结算输赢,并从中抽头。经核算,网络赌场运行期间,赌博人员的参赌金额约两百余万元,被告人仉杰从中抽头获利约9万元(含购买“房费”费用3万余元)。
2020年1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仉杰在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仉杰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仉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仉杰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仉杰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仉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已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仉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晖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仉杰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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