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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刑事速裁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泰市**公司员工,群众,现住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仉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新泰市楼德镇徂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仉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8mg/100ml。

被告人仉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在现场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仉某某被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晶晶

刘晓艳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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