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87********,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住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峨边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同一罪名,经本院批准,由峨边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某日,被告人介某某与黑某某、沙某某(均已判决)共谋盗伐林木。之后,3人携带油锯、斧头、绳子等作案工具进入川南林业局614林场中心沟1作业区1林班国家天然林区内,共同盗伐4株云杉树并将其中3株劈成方橔材。同年2月1日,被告人介某某和黑某某以2500元运费雇请川L6****货车驾驶员饶某某(已行政处罚)将方橔材运输至夹江永兴木业厂售出,卖得33260元,被告人介某某从中获利3000元。
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介某某被网上追逃。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介某某主动到本县公安局黑竹沟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2月27日对自己盗伐的4株林木进行了指认。
2017年12月6日,经四川省川南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办公室鉴定,该4株林木树种为云杉,活立木蓄积共计56.99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勘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云杉共计4株,活立木蓄积共计56.999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瑛
检察官助理:李蔚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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