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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从威寻衅滋事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从威,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室。因犯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两罪并罚于2010年5月27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不服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从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淮北市长山路东侧人民路北侧原“九栋楼”因故被拆除,其中两栋楼系从威承建,其因拆迁补偿问题自2008年起开始信访,在信访期间其与淮北市相南街道办事处就其承建的两栋楼拆迁补偿问题分别经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予以补偿,从威提出再审申请,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和2014年7月3日裁定予以补偿并告知其如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有异议应当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解决。其后从威仍坚持信访。2009年5月12日被告人从威因在北京天安门非访被北京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1年8月至2014年期间,从威以上述相关诉求未得到解决为由先后在信访场所或非信访场所采取喝农药、上吊、抱骨灰盒上访并扬言不给解决问题抱骨灰盒到北京上访、撞领导公务车以死相逼等手段威胁恐吓工作人员;2017年农历年二十九其在北京上访期间给相山区相关领导打电话说要在天安门撞死;2019年1月从威在安徽省“两会”期间两次发短信给淮北市、相山区领导威胁、恐吓要找省领导的车撞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核实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信访诉求情况、复查复核送达回执、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情况及工作说明、医院病历、报销凭证、短信截图、接访会议记录、上访登记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孟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荣某某、顾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从威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从威以其拆迁补偿信访诉求未得到解决为由,多次滋扰、威胁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从威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军

检察员:王旭

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从威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证人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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