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从某某饮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复兴路路口以南时,被民警当场查扣。经鉴定,被告人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材料: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彦伟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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