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25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晚上,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伯爵KTV一包间内,被告人丛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雍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丛某某将被害人雍某某下体抓伤。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雍某某人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雍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茜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丛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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