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2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镇**村**号。1991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至10月14日间,先后窜至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维修店、牟平区**大街与**路十字路口北西侧**店等处,实施盗窃作案26起,盗得电瓶、三轮摩托车等财物一宗,共计价值人民币47513元,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6455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晚,窜至牟平区**大街与**路十字路口东北侧**店门口处,盗得被害人王某甲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5块,价值人民币675元;
2.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晚,窜至牟平区**小区花坛处,盗得被害人马某某两辆铲车上的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732元;
3.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晚,窜至牟平区**街**店门前,盗得被害人贺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8块,价值人民币760元;
4.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凌晨,窜至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大**维修店,采取撬门破锁的手段,入店盗得被害人李某甲电动车电瓶136块,价值人民币5975元,销赃得款人民币4655元;
5.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凌晨,窜至牟平区**市场西边路东,盗得被害人王某乙货车上的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969元;
6.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凌晨,窜至牟平区**大街与**路十字路口南,盗得被害人曲某甲货车上的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990元;
7.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凌晨,窜至牟平区**大街与**路交界处沿**路向南100米,盗得被害人曲某乙货车上的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1210元,1月26日所盗电瓶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800元;
8.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月28日凌晨,窜至牟平区**路**修车店,采取砸窗破锁的手段,入店盗得被害人于某甲电瓶10块,销赃得款人民币460元;
9.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3月1日,窜至牟平区**厂门口停车场处,盗得被害人张某甲红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
10.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上午,窜至烟台**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盗得被害人林某某宗申牌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20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
11.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4月3日晚,窜至牟平区**路**物流处,盗得被害人于某乙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一组;
12.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7月9日晚,窜至牟平区**路**物流处,盗得被害人周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一组,与4月3日所盗电瓶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300元;
13.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晚,窜至牟平区**镇**村鸡棚北边,盗得被害人董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4块,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14.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8月份的一天,窜至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委北侧超市门口,盗得被害人韩某某宗申牌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40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
15.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9月4日晚,窜至牟平区**路与**大街十字路口西,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848元;
16.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9月4日晚,窜至牟平区**路与**大街十字路口西,盗得被害人郑某甲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736元,9月4日所盗电瓶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300元;
17.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9月份,窜至牟平区**小区西门南侧**快递店门口处,盗得被害人曲某丙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10块,价值人民币157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18.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窜至牟平区**厂停车场,盗得被害人郑某乙宗申牌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360元;
19.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0月份,窜至**医院西门停车棚处,盗得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张某乙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12块,价值人民币1952元,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20.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晚,窜至牟平区**路与**大街十字路口东北侧,盗得被害人张某丙挖掘机和货车上的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2618元,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21.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0月5日,窜至牟平区**路与**大街交界处,盗得被害人王某丙、张某丁货车上的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972元;
22.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0月5日,窜至牟平区**广场北侧,盗得被害人邹某某、夏某某、都某某、王某丁货车上的电瓶8块,价值人民币4332元,10月5日所盗电瓶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700元;
23.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0月8日晚,窜至牟平区**路,盗得被害人张某戊货车上的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1334元,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24.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0月8日晚,窜至牟平区**大街**小区路边处,盗得被害人郑某丙货车上的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89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25.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凌晨,窜至牟平区**大街与**路十字路口道东南侧20米处,盗得被害人孙某某货车上的电瓶2块,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26.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凌晨,窜至牟平区**大街与**路十字路口北西侧**店,采取砸窗破锁的手段,入店盗得被害人杨某某电瓶62块,价值人民币573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3140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有视听资料;有证人张某己、于某丙等的证言;有被害人杨某某、李某甲等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该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该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所盗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艳艳
检察官助理:吕玉红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从某某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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