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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户籍所在地灵璧县**乡**村**组,住灵璧县**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份,被告人从某某在其位于灵璧县**乡**村**庄家屋后菜园地内播撒罂粟种子若干。同年4月2日9时许,灵璧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上述菜园地内种植罂粟苗,经现场铲除、清点共计598株。经灵璧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送检植物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被告人从某某于2020年4月2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罂粟苗;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灵璧县农村农业局出具的植物种类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98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从某某在现场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从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为见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乡**村**庄**号。

2.诉讼、证据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扣押的罂粟苗一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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