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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仓某某、于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村路**组**号,现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8年1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号。2015年2月1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08年6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街**委**组**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17年10月13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后转为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罗六),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组**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05年10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现住**镇**路**小区**号**室。2015年6月26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

被告人仓某某,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仓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仓某某在本市徐汇区苍梧路534号棋牌室地下室,与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魏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合谋,多次召集赌客在该处以“斗牛”、赌博机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仓某某是赌场负责人,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魏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分别负责抽水、组织客源、放水、“吃赔钱”、赌博机上分、资金结算等。9月30日凌晨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查获上述被告人及在现场的虞某某、徐某某、王某甲、赵某某杰(均取保候审、另行处理)等人,及涉嫌参与赌博的韩某甲、陈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等19人,现场查扣用于赌博的现金人民币17,000余元、铁皮箱及赌博机等物品。经认定,现场查扣的西游记、火麒麟设备具有退分功能,认定为16台赌博机。

被告人仓某某到案后,至审查起诉前分别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仓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虞某某、王某甲、徐某某、赵某某杰、夏某某、韩某甲、司某甲、谭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司某乙、沈某某、司某丙、蔡某某、陈某甲、濮某某、王某乙、杨某某、于某丙、马某某、陈某乙、韩某乙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截屏、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和商铺转让合同、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账本等书证、物证,证明被告人仓某某结伙开设赌场的经过。

2.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仓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仓某某等人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魏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于某甲、于某乙、魏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萍

检察官助理:史丽玲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仓某某羁押在徐汇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十二册、光盘十张及补充材料多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材料六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两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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