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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他国文、苏孟文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他国文,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孟文(曾用名苏青),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他国文、苏孟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份以来,在陆良县城皇庙街等地陆良县皇庙街等地,被告人他国文伙同被告人苏孟文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吸食。2020年6月4日被民警抓获时,当场从被告人他国文、苏孟文的住处和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7.8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他国文、苏孟文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搜查、称量、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他国文、苏孟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他国文起主要的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孟文起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苏孟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他国文、苏孟文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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