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赤城县,住河北省赤城县**镇**村**街**号(香河县**小区**期**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和张某某(已判决,下同)为收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介费,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求信息,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通过马某某、孙某某、霍某某(三人均已判决,下同)等人先后利用东海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连云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赣榆县某甲粮食销售有限公司向北京某甲商贸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13份、税额共计人民币913326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抵扣税额共计8509355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和张某某通过马某某等人利用东海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向北京某甲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72份、税额共计7349178元,其中抵扣税额共计6812244元;
2.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4年11月,和张某某通过孙某某利用连云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某乙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4份、税额共计816826元,全部抵扣;
3.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5年5月至7月期间,和张某某通过孙某某、霍某某利用赣榆县某乙粮食销售有限公司向北京某丙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丁商贸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7份、税额共计967259元,其中抵扣税额共计880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东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涉案企业工商税务资料及认证抵扣明细、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住宿登记信息、虚假的购销合同等相关书证;
2. 证人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文某某、许某某、徐某甲、夏某某、徐某乙、徐某丙、王某乙等18人证言;
3. 被告人付某某及其同案人张某某、马某某、孙某某、霍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和他人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中平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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