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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世安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450号

被告人付世安,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未央区**路**楼**门**号。2007年3月30日因盗窃罪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8月15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世安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世安系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多次盗窃电动车自行车。

1、2015年5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付世安为筹集毒资窜至本市未央区渭滨街华润万家超市附近伺机盗窃,将超市门口停放的一辆红色飞鸽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300元)盗走,并以200元的价格销赃。

2、2015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再次窜至本市未央区渭滨街华润万家超市门前实施盗窃,在盗窃一辆灰白色绿驹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600元)时被车主发现,遂逃离现场。约20分钟后,被告又窜回超市门口盗窃一辆黑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500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3、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世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世安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11月6日

附:1、案卷贰册;补充材料壹页。

2、被告人付世安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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