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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丽英故意杀人案)_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付丽英,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31973********,汉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4日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屏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本案由屏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丽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付丽英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0年1月14日以屏检报(移)诉〔2020〕1号报送案件意见书报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11日以红检二部交诉〔2020〕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移交本院审查起诉。同年2月14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7日再次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丽英与被害人魏某甲系夫妻关系。2019年10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付丽英与被害人魏某甲从同村陶某某家吃饭后回到家中。被告人付丽英因家庭矛盾心生怨恨,便用一根钢管朝睡在床上的魏某甲头部左侧连续猛击多次并致其死亡,随后付丽英离开现场并将作案工具钢管带至家对面山坡上丢弃。次日上午,被告人付丽英打电话给新华派出所副所长吴某某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魏某甲系头部受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陶某某、魏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付丽英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丽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丽英明知用钝器击打他人头部会造成他人死亡,仍手持钢管连续多次猛击被害人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云川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丽英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  钢管一根,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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