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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九根盗窃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付九根,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410155034,汉族,江西新余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新余市渝水区马洪乡火田村委火田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九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被告人付九根多次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众泰越野车到新余市春龙大酒店、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等地盗窃铜芯电缆线。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18年3、4月份,被告人付九根伙同李某某、傅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盗窃铜芯电缆线二次,盗得型号:YJV,规格:3×240mm2+1×120mm2的铜芯电缆线64米,价值人民币27184元。

2.2018年4、5月份,被告人付九根伙同李某某、傅某乙(另案处理)到新余市春龙大酒店休闲娱乐楼二楼发电机房内盗窃电缆线一次,盗得型号:BV,规格35mm2的铜芯电缆线约69米,价值人民币1225元,盗窃后将电缆线卖给廖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900余元。

3.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付九根伙同李某某到江西赛维LDK光伏硅料科技有限公司盗窃铜芯电缆线二次。

4.2018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付九根伙同李某某到江西省新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人造蓝宝石长晶建设项目106#厂房消防池,盗窃型号:YJV,规格:3×95mm2+2×50mm2的铜芯电缆线20米左右,价值人民币4212元, 盗窃后将电缆线卖给廖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0余元。

5.2018年8月12日至19日,被告人付九根伙同李某某到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19#厂房盗窃铜芯电缆线三次,前两次盗窃得手后将电缆线卖给廖某某,共得赃款人民币7000余元;19日凌晨盗窃得手后,在公司围墙外李某某被公司保安抓获,民警当场扣押了已被剪断的42根被盗电缆线。经查,被盗型号:YJV,规格:3×185mm2+1×95mm2的电缆线69.794米,价值人民币21487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付九根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铜芯电缆线(照片);

2.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车辆GPS轨迹、扣押物品清单、失盗报告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傅某乙、傅某甲、朱某某、晏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付九根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九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作案,其中已查明四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410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峰鑫

检察官助理:林根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付九根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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