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伟,绰号“小伟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简阳市**镇**村**组**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1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伟、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付伟和郭某某(另案处理)与鄢某某因买卖树子产生矛盾,付伟和鄢某某相约在简阳市**镇**村**驾校外解决问题。付伟随即邀约被告人谢某某和张某某(未到案)、毛某某(未到案)等人帮忙打架。当晚付伟、谢某某伙同郭某某、张某某、毛某某等人持火药枪和东洋刀驾车来到**驾校外。付伟、谢某某下车与鄢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发生打斗,付伟持枪朝天开枪并使用枪托击打鄢某某,致其头部软组织伤、腰部肌肉损伤,谢某某持东洋刀击打陈某某、杨某某,致二人多处软组织伤。鄢某某报警,付伟、谢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并将火药枪、东洋刀等作案工具丢弃(未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情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检笔录和照片,鄢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付伟、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伟、谢某某为解决与他人之间的矛盾,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国梁
附:
1.被告人付伟、谢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卷宗六册,光盘十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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