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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伟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付伟光,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村**栋**号。2016年8月、2016年12月、2017年3月因吸毒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十日、十二日;2010年8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7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伟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付伟光接到李某某欲购买400元冰毒的信息及转款后,于同日21时许,在四川省江油市**镇**路**号**家园**栋**单元**室内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李某某,被江油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民警现场从李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25克),从被告人付伟光身上搜查出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0.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伟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伟光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伟光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付伟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付伟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伟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富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付伟光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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