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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伦全盗窃、诈骗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付伦全,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 11 11 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伦全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冬天,被告人付伦全在经过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被害人杜某某家住宅处时,进入杜某某家盗走人民币1000元。

二、2019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付伦全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阴底乡踏石朗村一组骗走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

三、2019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付伦全在贵州省纳雍县昆寨乡老街上骗走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600元及VIVO手机一部。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甲、钟某某、季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伦全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伦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伦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付伦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付伦全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逸

2020年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关爱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情况:部分财物已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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