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付修敏,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乡**街**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修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付修敏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成都市金牛区银沙正街19号附19号路边及成都市龙泉驿区梧桐路9号路边以人民币4,000余元价格收购钟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慕妮雅”服装店、“倾慕”服装店、“瑟琳”服装店、“麻品”服装店的服饰800余件(套)。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付修敏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在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房内将其尚未销售的上述四家被盗店铺服饰共计171件(套)查获。经鉴定:“瑟琳”服装店被盗服饰403件,共计价值人民币50,661.05元;“慕妮雅”服装店被盗服饰共300件,价值人民币34,278元;“倾慕”服装店追回的被盗服饰6件,价值人民币773元;“麻品”服装店追回的被盗服饰共159件,价值人民币17,317元。
被告人付修敏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修敏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金额达人民币103,029.0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修敏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修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军
检察官助理:黄智德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付修敏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拾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追回被盗衣物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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