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98号
被告人付元胜,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付元雄,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清景,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2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付卫平,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村民小组。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锦锋,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4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江其欢,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9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思佳,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9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美园,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超禹,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002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碧青,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2000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丁长瑞,曾用名丁长树,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付元文,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元胜、付元雄、李清景、付卫平、付某某、吴锦锋、江其欢、陈思佳、罗美园、胡超禹、张碧青、冯某某、潘某某、徐某某、丁长瑞、孙某某、邢某某、付元文、庞某某、孔某某、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付元胜、付卫平、付元雄、李清景、吴锦锋经事先预谋成立了珠海中福国际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后被告人李清景与被告人江其欢、徐某某商议后将自己所占的股份由三人均分。该公司成立后在2018年11月之前,公司市场征集部设立三个业务部,由被告人付元胜担任总经理,除被告人徐某某担任高级经理外,其余人员担任三个业务部的总监或者副总监。2018年11月,中福公司市场征集部从三个业务部拆分成六个业务部门,除了被告人付元胜继续担任总经理外,被告人付卫平、李清景成为公司副总,分别管理下面六个业务部。被告人吴锦锋、江其欢、陈思佳、罗美园、胡超禹、张碧青分别担任该公司一至六部总监,负责公司一至六部的业务管理、员工培训、客户征集等工作;被告人冯某某、潘某某分别为一部、四部副总监,协助总监管理部门工作;被告人徐某某为高级经理,负责打电话招揽顾客,吸引顾客将藏品委托公司拍卖,并收取运作费用。被告人丁长瑞为中福公司鉴定师,明知中福公司存在欺骗行为还为其做古董鉴定及命名等工作。
2018年10月,被告人付元胜、付元雄等人又成立了珠海古成文化展览有限公司,被告人付元胜兼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付元雄从中福公司离职,担任古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该公司的日常运营。被告人付元胜、付元雄与被告人付卫平、李清景、庞某某、孙某某、邢某某、付元文及汪树(另案处理,下同)商议按照出资各自持有相应股份,后汪树与被告人叶某某、孔某某商议后将自己所占的股份与二人按各自出资所占比例进行分配。该公司成立后,公司市场征集部设立五个业务部,被告人孙某某、邢某某、付元文、庞某某、孔某某分别担任五个业务部的总监或者副总监,负责各自部门的业务管理、员工培训等工作;被告人叶某某为业务员,负责打电话招揽顾客,吸引顾客将藏品委托公司拍卖,并收取运作费用。被告人付某某为两个公司展厅的总监,负责藏品登记、管理及海外拍卖等相关工作。
中福与古成公司从设立之初,由市场征集部和信产部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发帖获取客户信息,由市场征集部客户经理以电话、微信为媒介,虚构藏品成交率、虚高藏品报价、伪造“市场调研报告”等证明文书、谎称有国外买家看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后客户经理与部门总监、鉴定人员相互配合、层层递进,和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确定藏品拍卖价格,骗取高额的拍卖费、展览费。中福公司、古成公司所征集的藏品至今为止无一售出,公司网站上公布的藏品成交记录纯属虚构。为掩人耳目、搪塞客户,被告人付元胜组织公司股东、业务员,通过中间机构在台湾、新加坡、深圳、珠海等地组织虚假拍卖和展览。期间,各被告人具体职务及涉案金额如下:
1、被告人付元胜为中福及古成公司老板。全面负责两个公司的运营,涉案金额计14700600元;
2、被告人付元雄为中福公司及古成公司股东,曾担任中福公司市场征集部一部总监。古成公司成立后,全面负责古成公司运营事务,涉案金额计14700600元;
3、被告人李清景为中福公司及古成公司股东,曾担任中福公司业务部部门总监。古成公司成立后,升至中福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中福公司市场征集部一、二、三部相关业务,涉案金额计14700600元;
4、被告人付卫平为中福公司及古成公司股东,曾担任中福公司业务部部门总监。古成公司成立后,升至中福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中福公司市场征集部四、五、六部相关业务,涉案金额计14700600元;
5、被告人付某某于2018年5月开始加入中福公司、同年11月加入古成公司,为两个公司的展厅总监,负责藏品登记、管理,处理海外拍卖相关事务,涉及金额计14379600元;
6、被告人吴锦锋于2018年4月加入中福公司,为中福公司股东,职位升至市场征集部一部总监,负责部门业务管理、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涉案金额13153700元;
7、被告人江其欢于2018年4月加入中福公司,为中福公司股东,职位升至市场征集部二部总监,负责管理部门业务、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涉案金额13153700元;
8、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3月加入中福公司,为中福公司股东,职务为高级经理,负责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涉案金额13157300元;
9、被告人陈思佳于2018年6月加入中福公司并开始实施诈骗活动,职位升至三部总监,负责管理部门业务、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个人金额1670900元,集团涉案金额116500300元;
10、被告人罗美园于2018年7月加入中福公司并开始实施诈骗活动,职位升至四部总监,负责管理部门业务、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个人金额1687200元,集团涉案金额10848800元;
11、被告人胡超禹于2018年4月加入中福公司并开始实施诈骗活动,职位升至五部总监,负责管理部门业务、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个人金额1668200元,集团涉案金额13153700元;
12、被告人张碧青于2018年4月加入中福公司并开始实施诈骗活动,职位升至六部总监,负责管理部门业务、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个人金额3072900元,集团涉案金额13153700元;
13、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4月加入中福公司并开始实施诈骗活动,职位升至一部副总监,负责协助总监管理部门业务、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个人金额871200元,集团涉案金额12070600元;
14、被告人潘某某于2018年7月加入中福公司并开始实施诈骗活动,职位升至四部副总监,负责协助总监管理部门业务、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个人金额600100元,集团涉案金额10848800元;
15、被告人丁长瑞于2018年8月加入中福公司,为中福公司鉴定师,负责鉴定客户藏品、给藏品命名等事务,涉案金额9128400元;
16、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0月加入古成公司,为古成公司股东,并担任市场征集二部总监,负责管理部门业务、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涉案金额1516800元;
17、被告人邢某某于2018年9月加入古成公司,为古成公司股东,并担任市场征集五部总监,负责管理部门业务、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涉案金额1546900元;
18、被告人付元文于2018年10月加入古成公司,为古成公司股东,并担任市场征集四部副总监,负责协助总监管理部门业务、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涉案金额1516800元;
19、被告人庞某某于2018年9月加入古成公司,为古成公司股东,并担任市场征集五部副总监,负责协助总监管理部门业务、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涉案金额1546900元;
20、被告人孔某某于2018年9月加入古成公司,为古成公司股东,并担任市场征集六部副总监,负责协助总监管理部门业务、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涉案金额1546900元;
21、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10月加入古成公司,为古成公司股东,并担任市场征集六部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通过虚假“市场调研报告”等手段吸引客户委托拍卖,收取运作费,涉案金额151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合同、收据、专项审计报告、藏品目录及照片、股东名册、工资计算发放表、登记保全清单及涉案藏品照片、银行转账明细及账户冻结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姚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民警杨光钦、周玉琦、王磊等人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田某某、董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付元胜、付元雄、李清景、付卫平、付某某、吴锦锋、江其欢、陈思佳、罗美园、胡超禹、张碧青、冯某某、潘某某、徐某某、丁长瑞、孙某某、邢某某、付元文、庞某某、孔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元胜、付元雄、李清景、付卫平、付某某与被告人吴锦锋、江其欢、陈思佳、罗美园、胡超禹、张碧青、冯某某、潘某某、徐某某、丁长瑞、孙某某、邢某某、付元文、庞某某、孔某某、叶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分别结伙骗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付元胜、付元雄、李清景、付卫平涉案金额为1470余万元;被告人付某某涉案金额1430余万元;被告人吴锦锋、江其欢、徐某某涉案金额为1310余万元;被告人陈思佳集团涉案金额1160余万元,个人涉案金额160余万元;被告人罗美园集团涉案金额1080余万元,个人涉案金额160余万元;被告人胡超禹集团涉案金额1310余万元,个人涉案金额160余万元;被告人张碧青集团涉案金额1310余万元,个人涉案金额300余万元;被告人冯某某集团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个人涉案金额80余万元;被告人潘某某集团涉案金额1080余万元,个人涉案金额60余万元;被告人丁长瑞涉案金额为910余万元;被告人孙某某、邢某某、付元文、庞某某、孔某某、叶某某涉案金额均为150余万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付元胜、付元雄、李清景、付卫平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刑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吴锦锋、江其欢、陈思佳、罗美园、胡超禹、张碧青、冯某某、潘某某、徐某某、丁长瑞、孙某某、邢某某、付元文、庞某某、孔某某、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元雄、李清景、付卫平、付某某、吴锦锋、江其欢、陈思佳、罗美园、张碧青、冯某某、潘某某、徐某某、丁长瑞、孙某某、邢某某、付元文、庞某某、孔某某、叶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辉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付元胜、付元雄、李清景、付卫平、付某某、吴锦锋、江其欢、陈思佳、罗美园、胡超禹、张碧青、冯某某、潘某某、徐某某、丁长瑞、孙某某、邢某某、付元文、庞某某、孔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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