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付兆钦,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8********,汉族,桃江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1990年2月26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3月5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兆钦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付兆钦与文某甲、被害人文某乙吃饭喝酒后来到桃江县桃花江镇休闲广场附近聊天等车,期间被告人付兆钦准备乘车回家时,被害人文某乙上前纠缠,被告人付兆钦遂用手将被害人文某乙推倒在地,被害人文某乙爬起来后冲上前朝被告人付兆钦头部打了一拳,然后用脚飞踹了被告人付兆钦腿部一脚。尔后,被告人付兆钦准备另乘车回去时,被害人文某乙又上前进行纠缠,被告人付兆钦遂用拳头朝被害人文某乙的左眼部打了两拳,致使被害人文某乙的眼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文某乙系外伤致左眼角巩膜破裂伤;左眼创伤性色素膜脱出;左眼创伤性玻璃体脱出;左眼外伤性折内障;左眼创伤性前房积血;左眼创伤性视网膜脱离;左眼创伤性玻璃体腔积血;左眼眼内炎;左眼脉络膜脱离;现左眼视力为光感,左眼球萎缩,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付兆钦于2020年9月24日在桃江县**镇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文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付兆钦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兆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兆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兆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兆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兆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付兆钦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检察官助理唐俊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兆钦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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