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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兴良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610号

被告人付兴良,男性,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622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绵竹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住绵竹市**街道********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兴良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被告人付兴良退伍转业被安置到绵竹市****公司工作,后绵竹市****公司依法改制为绵竹市****有限公司。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付兴良以“虚假安置”为由,先后向绵竹市民政局、绵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信访诉求(其诉求经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持),并多次到省进京进行信访活动和参加退役人员大型聚集活动,以此向绵竹市剑南镇人民政府(现绵竹市剑南街道办事处)施加压力和制造影响,并提出提高待遇、解决生活困难等要求。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工作的需要,避免付兴良的信访活动造成更大、更多的负面影响,原绵竹市剑南镇人民政府和绵竹市****有限公司在协商后,于2018年7月23日与付某某签订《息访罢诉承诺书》,答应兑现付兴良的不合理、不合法诉求,确保付兴良的工资达到4000元/月。因付兴良带病休息期间月工资不足4000元,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绵竹市****有限公司以工会补贴(每月数额不定,以实际领取为准)的形式给付兴良补足4000元,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付兴良共计领取工会补贴21833.7元。为帮助绵竹市****有限公司稳控付兴良,在付兴良从未参与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况下,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原绵竹市剑南镇人民政府和绵竹市剑南街道办事处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付兴良发放资金共计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息访罢诉承诺书、关于付兴良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宁某某、张某某、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绵竹市****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兴良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梅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签订息访罢诉承诺书的过程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兴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兴良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强拿硬要他人钱款54833.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兴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付兴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星

检察官助理 张丹

2020年9月11

                                      

附件:1.被告人付兴良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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