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检刑诉〔2019〕1070号
被告人付加雄,曾用名付奎,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家住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
被告人欧定俊,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家住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
被告人葛红梅,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家住昭通市盐津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明秀,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家住昭通市盐津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号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加雄、欧定俊、葛红梅、黄明秀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7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明秀、葛红梅、郝某某(未成年人,另处)与被害人程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玉足堂”对面路边吃烧烤期间,趁被害人程某某上厕所时,在程某某喝的酒里“下药”。随后,被告人黄明秀、葛红梅、郝某某叫来被告人欧定俊和付加雄,几人一同将被害人带到“玉足堂”,开了一间房间打牌,几人趁被害人被下药后意识不清,通过出老千的方式“赢”走被害人11000元。程某某报警后,经对其尿液进行检测,其尿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2018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明秀将被害人王某某约至昆明市官渡区“亚乐高KTV”唱歌,唱歌期间,被告人黄明秀、葛红梅、郝某某在被害人酒里“下药”。之后黄明秀等人将被害人带至官渡区海伦国际“珍足港”打麻将,并叫来了被告人欧定俊和付加雄。打麻将期间,几人趁被害人被下药后意识不清,通过出老千的方式“赢”走被害人48200元。
2018年11月26日,四名被告人被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黄明秀车内查获2瓶金色瓶装可疑物、4瓶透明塑料瓶装可疑物;在被告人欧定俊住处查获7瓶金色瓶装可疑物、5瓶透明塑料瓶装可疑物。经送检,在黄明秀车内查获的可疑物以及在欧定俊住处查获的金色瓶装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加雄、欧定俊、葛红梅、黄明秀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加雄、欧定俊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葛红梅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明秀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89766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散页肆拾捌页、光盘拾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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