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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劲盗窃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51号

被告人付劲,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劲于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在云阳县宝利莱宾馆、斯巴达克网吧等多处进行盗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49元。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6月20日5时许,被告人付劲在云阳县宝利莱宾馆,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在前台夹层处的女士手提包盗走。付劲将手提包内的人民币480元据为己有,将手提包及包内的其余物品丢弃在宾馆大门外。

2020年7月7日3时许,被告人付劲在云阳县南溪镇天悦商务宾馆,趁被害人潘某某熟睡之机,将其一部红色VIVO Y93及一部金色三星J3手机盗走。经云阳县价格服务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783元。

2020年7月19日5时许,被告人付劲在云阳县六号路口斯巴达克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并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云阳县价格服务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2020年7月19日6时许,被告人付劲在云阳县蓝月亮网吧,趁被害人钟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网吧吧台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经云阳县价格服务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6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付劲在重庆市万州区唐吉网吧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依法扣押消费后剩余的人民币131元。后付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全部找回并由民警发还被害人潘某某、李某某、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潘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的人民币131元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平宇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付劲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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