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付卫东,男,蒙古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69********,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内蒙古**(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局巴彦浩特**分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苑*幢****号,无前科。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同日执行留置;于2020年6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20年 7月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 7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卫东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卫东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付卫东利用担任内蒙古**(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履约主管、采购主管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1340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向河北**电力器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某某索要人民币350000.00元、收受边某某人民币39000.00元
2015年9月,付卫东在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工作时,向阿拉善**局供货商河北**电力器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某某索要人民币350000.00元。2015年9月21日、22日,边某某安排其妻子李某甲以银行转账方式先后转入付卫东提供的孙某某工行账户共计人民币350000.00元(卡号:62155806140********),该账户由付卫东保管使用,付卫东及家人至今未向边某某退还上述人民币350000.00元。
2018年2月,付卫东任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采购主管,负责各类项目招标采购,边某某为了与付卫东拉近关系,方便其公司在阿拉善**局办理业务,送给付卫东人民币39000.00元。2018年2月11日,边某某安排其妻子李某甲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妹妹付某某农行账户人民币39000.00元(账号:62284850481********),该账户由付卫东保管使用,付卫东予以收受。
2.向渭南高新区**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王某甲索要人民币100000.00元
2015年11月,付卫东任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采购主管,负责各类项目招标采购,付卫东以借款名义,向阿拉善**局供货商渭南高新区**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王某甲索要人民币100000.00元,2015年11月30日,王某甲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提供的孙某某工行账户人民币100000.00元(卡号:62155806140********),该账户由付卫东保管使用,付卫东及家人至今未向王某甲退还上述人民币100000.00元。
3.收受赵某甲人民币700000.00元
2015年11月,付卫东任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采购主管,负责各类项目招标采购,赵某甲为了得到付卫东的帮助,在其挂靠的山东省**电力电子器具有限公司投标阿拉善**局“2015年电力设施保护费实施”等招标项目中中标,2015年11月13日,赵某甲安排其弟弟赵某乙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提供的杨某某建行账户人民币400000.00元(账号:43674205040********)。
2017年1月,付卫东任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采购主管,负责各类项目招标采购,赵某甲为了感谢付卫东,并希望本人挂靠公司继续得到付卫东帮助从而中标阿拉善**局项目,2017年1月24日,赵某甲安排其弟弟赵某乙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妹妹付某某农行账户人民币300000.00元(账号:62284850481********),该账户由付卫东保管使用。
以上共计人民币700000.00元,付卫东均予以收受。
4.收受刘某某人民币20000.00元
2016年初,付卫东任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采购主管,负责各类项目招标采购,刘某某为了得到付卫东的帮助,在其代理的保定**电器有限公司投标阿拉善**局“2016年上半年第二批维护材料集中采购项目中绝缘子项目”中中标,在阿拉善左旗**街将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0000.00元的牛皮纸信封袋送给付卫东,付卫东予以收受。
5.向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业务员孙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0.00元
2016年4月,付卫东任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采购主管,负责各类项目招标采购,付卫东以借款名义,向阿拉善**局供货商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业务员孙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0.00元,2016年4月16日,孙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妹妹付某某农行账户人民币200000.00元(账号:62284850481********),该账户由付卫东保管使用,付卫东及家人至今未向孙某某退还上述人民币200000.00元。
6.向马某某索要人民币180000.00元
2016年,付卫东任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采购主管,负责各类项目招标采购,付卫东向挂靠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善**局项目投标人马某某,先后索要人民币180000.00元。其中:
2016年1月31日,马某某安排其妻妹李某乙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提供的萨某某农行账户人民币30000.00元(账号:62284850461********)。
2016年7月25日,马某某安排其妻妹李某乙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妹妹付某某农行账户人民币50000.00元(账号:62284850481********),该账户由付卫东保管使用。
2016年9月30日,马某某安排其妻妹李某乙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提供的萨某某农行账户人民币100000.00元(账号:62284850481********)。
上述共计人民币180000.00元,付卫东均予以收受,付卫东及家人至今未向马某某退还。
7.向阿拉善盟**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丙索要人民币30000.00元、收受李某丙人民币40000.00元
2016年,付卫东任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采购主管,负责各类项目招标采购,付卫东向阿拉善**局供货商阿拉善盟**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丙索要人民币30000.00元,2016年10月11日,李某丙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妹妹付某某账户人民币30000.00元(账号:62284850481********),该账户由付卫东保管使用,付卫东及家人至今未向李某丙退还上述人民币30000.00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付卫东任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采购主管,负责各类项目招标采购,李某丙为了其公司在阿拉善**局框架物资材料采购中得到付卫东的关照,2016年7月,在付卫东办公室,李某丙送给付卫东现金人民币20000.00元;2017年春节前,在阿拉善左旗**镇**小区门口,李某丙送给付卫东现金人民币20000.00元,上述共计现金人民币40000.00元付卫东均予以收受。
8.向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索要人民币100000.00元、收受王某乙人民币30000.00元
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付卫东任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采购主管,负责各类项目招标采购,付卫东以借款名义,向阿拉善**局供货商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索要人民币100000.00元。2016年8月18日,王某乙安排其妻子王某丙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提供的付某某中行账户人民币50000.00元(卡号:62175684000********),2016年10月6日,王某乙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提供的蒲某某农行账户人民币50000.00元(账号:62284812003********),上述两笔款项共计人民币100000.00付卫东均予以收受,付卫东及家人至今未向王某乙退还。
2017年,付卫东任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采购主管,负责各类项目招标采购,王某乙为了与付卫东拉近关系,在其负责投标的阿拉善**局“2017年第三批生产维护设备绝缘护套维修材料项目”中中标,送给付卫东现金人民币30000.00元,付卫东予以收受。
9.收受内蒙古**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赵某某人民币80000.00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付卫东任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采购主管,负责各类项目招标采购,赵某某为了与付卫东拉近关系,提高内蒙古**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阿拉善**局项目中标率,先后送给付卫东现金人民币共计80000.00元,付卫东均予以收受。
10.向河北**电力金具有限公司联系人李某丁索要人民币120000.00元、收受李某丁人民币145000.00元
2017年至2018年,付卫东任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采购主管,付卫东向阿拉善**局供货商河北**电力金具有限公司联系人李某丁先后索要人民币共计120000.00元。2017年1月4日,李某丁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提供的孙某某农行账户人民币100000.00元(卡号:62284850481********),该账户由付卫东保管使用;2018年1月3日,李某丁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提供的萨某某农行账户人民币20000.00元(账号:62284850461********),上述共计人民币120000.00元付卫东均予以收受,付卫东及家人至今未向李某丁归还。
2016年至2017年,付卫东任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采购主管,负责各类项目招标采购,李某丁为了与付卫东拉近关系,增加其挂靠公司在阿拉善**局框架协议中的材料采购量,并请托付卫东帮助其挂靠公司在“阿拉善**局2016年第二批生产维护工程巴音分局10kV线路绝缘化维修项目”中中标,先后送给付卫东共计人民币145000.00元。2016年7月5日,李某丁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妹妹付某某农行账户人民币45000.00元(账号:62284850481********),该账户由付卫东保管使用,付卫东予以收受;2016年9月30日,李某丁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付卫东提供萨某某农行账户人民币100000.00元(账号:62284850481********),上述共计人民币145000.00元付卫东均予以收受。
上述付卫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134000.00元,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付卫东已向阿拉善右旗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500000.00元,未退缴赃款1634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卫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卫东利用担任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局物资管理处履约主管、采购主管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134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涉嫌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卫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格日勒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付卫东现羁押于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1份;
5.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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