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6292号
被告人付听超,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听超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听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付听超及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微信、闲聊手机聊天程序,组建聊天群招揽赌客,通过手机程序“麒麟大厅”开设房间,并在聊天群里发送链接和邀请码组织多人在“麒麟大厅”以“牛牛”、“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一个积分对应一元人民币进行赌资结算并抽头营利,共计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付听超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付听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人口信息、归案情况、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王某某、颜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听超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听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听超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听超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听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馨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听超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3.随案移送硬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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