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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嘉伟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付嘉伟,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15日以被告人付嘉伟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嘉伟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嘉伟为获取高额报酬,在他人的安排下,从景洪出发,通过箱包带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当其在乘坐出租车前往红河州石屏县的途中,于2020年4月2日在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镇**村委会门口查获。民警当场从付嘉伟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夹层内查获用牛皮纸信封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两块,净重699.88克,经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人员行驶轨迹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嘉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毒品及涉案物品的检查、提取、封装、称量、取样、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盘问视频、毒品称量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涉案手机提取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嘉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嘉伟涉嫌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699.88克,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嘉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付嘉伟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书记员:林郁霖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嘉伟现羁押在呈贡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_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付嘉伟运输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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