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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国明挪用公款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付国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中心原**员,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6********,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天津市武清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武清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国明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于同年3月29日至同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于同年4月12日退回天津市武清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同年5月11日,天津市武清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结束,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国明先后任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庭、**中心**员,负责执行案款的收取、发放工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付国明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指使他人,以冒领的方式挪用执行款或挪用其个人帐户暂时保管的执行款,累计人民币1362.4095万元,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期间,付国明主动归还执行款累计人民币376.0804万元。2019年11月初,付国明潜逃并于同年11月19日被抓获。归案后,付国明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13.0692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款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国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国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欣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付国明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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