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家鑫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付家鑫,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家鑫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付家鑫从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得知可以贩卖信用卡信息非法获利,遂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2套信用卡信息资料以1000元一套的价格卖予王某某。同时,被告人付家鑫向卢某某、施某某、雷某某各收买2套信用卡信息资料,共计6套,将其中5套以1000元每套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2020年10月22日,简阳市公安局民警接到线索后在成都市高新西区**小区将被告人付家鑫挡获,被告人付家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雷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家鑫的供述与辩解;

4.简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家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家鑫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家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家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家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付家鑫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