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付少伟,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湖北省崇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道**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少伟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30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少伟采用体内带毒的方式运输毒品。2019年3月1日,付少伟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机场准备乘坐****次航班前往贵州省贵阳市时被民警抓获,后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51.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付少伟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2.书证:户籍证明、DR检查单、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等;3.被告人付少伟的供述及辩解:4.可疑毒品检验报告;5.排毒、提取、封装、扣押、拆封、称量、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少伟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龄心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付少伟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碟4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