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付少明,绰号付大毛,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现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2月2日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少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付少明窜至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江西街128号门市,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蔡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摩托罗拉(moto p30)手机盗走。
2、2020年9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付少明窜至赤水市人民医院,在途经一楼急诊科休息室时,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凳子上充电的一部小米Max3手机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550.00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付少明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15日,赤水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付少明持有的人民币159.00元。2020年9月16日,赤水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付少明盗窃的两部手机,后发还被害人徐某某、蔡某某。
2020年9月29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6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少明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少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6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少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大利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付少明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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