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付平康,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社区**组。2012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于2020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4月3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平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付平康趁夜间无人之机,将播州区三岔镇庆远社区迎红大街“萌萌小屋”孕婴店门锁拧坏后,进入店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542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诉讼文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汪某某陈述;被告人付平康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平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平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付平康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龙江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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