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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建华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42号

被告人付建华,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忠县**镇**社区**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付建华来到重庆市高新区曾家镇曾凤路5号附1号民间食府门市门外,趁店内无人之机钻门缝进入室内,将被害人段某某、熊某某放在门市吧台上的一部苹果X手机和一部VIVO X9手机盗走。后付建华将VIVO X9手机以200元价格销赃,将苹果手机销赃获得1400元人民币并换得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370元。

2020年6月2日13时许,被告人付建华在重庆市高新区曾家镇路春思涵劳务公司门市被公安民警捉获,民警从付建华处查获了销赃所得的三星手机一部。被告人付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收赃人余某某已将被盗苹果手机提交给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手机销售票据、二手手机登记表、扣押笔录、付建华交易记录照片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段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付建华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建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付建华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建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建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7月20日  

附: 

1. 被告人付建华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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