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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建奇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852号

被告人付建奇,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81********,汉族,**文化,户籍在湖南省**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建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付建奇虚构投资“**”项目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通过**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骗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共计人民币83万余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付建奇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骗取钱款的经过。

2.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证人付某甲、付某乙的证言、相关**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保证书、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被告人付建奇骗取冯某某钱款的过程及金额。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付建奇的到案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付建奇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付建奇的供述,证实其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建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静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付建奇现羁押于上海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司法审计报告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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